巴中市普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_巴中市教育科学研究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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巴中市普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


巴中市普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

2020年修订)

一、总 

第一条 依据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》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》《四川省普教科研资助金课题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巴中普教(含中等职业教育,下同)科研实际,制订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教育科学研究所(以下简称“市教科所”)组织评审,市教育和体育局批准立项的普教科研课题(以下简称“市级课题”)。

第三条 实施本办法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,积极探索,开拓创新,促进课题研究为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,为教育科学决策服务,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服务,推动全市教育事业科学发展。

二、组织及职责

第四条 市教科所在市教育和体育局领导下,根据全市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总体要求以及课程实施、教学质量提升、学生发展、教师专业成长、学校管理等实际需要,制定全市教育科研规划,发布课题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项管理工作。

各县(区)教研室(教科所)和学校,以及各市级相关单位,与市教科所形成共管网络,协同做好市级课题的各项管理工作。

第五条 市教科所主要职责

1.制定全市教育科研规划;

2.组织市级课题立项评审、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;

3.督促市级课题的过程研究;

4.组织市级课题的成果宣传与推广。

第六条 县(区)教育科研管理部门主要职责

1.组织市级课题立项申报;

2.指导市级课题开题工作;

3.组织市级课题中期检查和效果检测;

4.督促课题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研究工作保障条件;

5.协助进行市级课题的立项评审、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;

6.组织市级课题的成果宣传与推广。

第七条 学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主要职责

1.组织市级课题的立项申报;

2.提供必要的研究工作保障条件;

3.组织开题报告,全程指导课题研究;

4.协助开展中期检查、效果检测、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;

5.组织市级课题的成果宣传与推广;

6.具体管理市级课题研究经费。

第八条 由县(区)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机构承担的市级课题,由市和县(区)共同管理;由市级相关单位承担的市级课题,由该单位与市教科所共同管理。

第九条 市教科所建立教育科研专家库。专家库成员由市教科所聘请,聘期一般为三年。专家库成员主要职责是:

1.为巴中市教育科研规划工作提供学术咨询服务;

2.参与市级课题的立项评审、过程指导和成果鉴定等工作。

三、规划和分类

第十条 市教科所负责每五年制定全市教育科研发展规划,每年发布市级课题组织申报的通知,组织市级课题立项评审等工作。

第十一条 巴中市普教科研课题是每年组织申报,开展立项评审,并由市教育局审核发文的常规性科研课题。

四、申 

第十二条 申报市级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:

1.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,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,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
2.具有副高级以上(含副高级)专业技术职称;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,必须由1名具有正高级职称或者2名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;

3.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、指导课题的实施,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,不得申请;

4.同一课题负责人不能同时申报两个或以上市级课题;

5.有负责市级课题研究工作但未结题者不能申报。

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须如实、完整填写《巴中市普教科研课题申请•评审书》(附件1一式三份,送所在单位审核。

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二、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,承诺提供研究条件、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和信誉保证,签署意见、签字盖章,向所辖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申报。

原则上,同一单位不能同时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市级课题。

第十五条 各县(区)教研室(教科所)组织辖区内申报课题的资格审查,提出初审意见,加盖县(区)教育行政部门公章,完整填写“年度巴中市普教科研课题申报•汇总表”(附件2,排序后报送市教科所。

第十六条 市级相关单位申请课题时,由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组织资格审查,并参照第十五条规定,汇总后报送市教科所。

第十七条 市教科所不受理个人和除县(区)教研室(教科所)及市级相关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直接报送申报材料。

五、立项评审

第十八条 立项评审采用同行专家会议评审方式,由市教科所负责组织实施。

第十九条 立项评审的程序为:

1.资格复审。按本办法第十二、十三、十四条规定进行复审,不符合要求者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环节。

2.专家评审。评审专家参照《巴中市普教科研课题立项评审参考指标》(附件3,严格按照客观、公正、公平原则,先个人初评,再分组评议,最后由专家组进行终审。

3.公示。在市教科所网站上对专家终审结果进行公示,公示时间为7天,接受实名异议。

4.批准立项。由市教育和体育局审核、发文,并向获准立项的课题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下达立项通知书。

第二十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:

1.回避制度。凡有课题申报者不得参与相关评审工作。

2.保密制度。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与评审有关的信息。

3.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。

六、过程管理

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,应尽快确定具体实施方案,在3个月之内组织完成开题报告工作。

课题负责人应根据研究需要,聘请该课题所涉学科(领域)的专家3-5人参与开题报告。

原则上,专家应具有副高级(含副高级)以上职称。课题所涉学科(领域)的专家不得少于2人;教育管理类、决策研究类课题,可聘请1-2名副处级(含副处级)以上教育行政专家或有中级(含中级)以上职称的校(园)长作为专家组成员。

开题报告结束后,课题组应及时修改完善研究方案,并将《巴中市普教科研课题•开题报告》(附件4等相关材料报送县(区)教研室(教科所),县(区)教研室(教科所)签署意见、盖章后,分年度统一报送市教科所。

第二十二条 课题组在研究过程中需填写《巴中市普教科研课题•中期报告》(附件5,上报重要的研究活动和阶段成果。

县(区)教研室(教科所)负责组织中期检查,在《中期报告》上签署意见、盖章,分年度统一报送市教科所。

市教科所将视课题完成周期情况,适时对课题研究的进度和阶段成果进行中期抽查。

第二十三条 凡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课题,须填写《重要事项变更申请•审批表》(附件6,经所在县(区)教研室(教科所)同意,报市教科所审批。

1.变更课题负责人;

2.改变课题名称;

3.变更课题主研人员;

4.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;

5.变更课题承担单位;

6.课题完成时间延期。

对未经批准,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,将不予结题。

第二十四条 课题组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评奖活动,不得利用课题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。

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。需要开展课题研讨活动的,一般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代章即可。

七、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

第二十五条 市级课题按期完成研究任务后,其最终成果均应按要求接受鉴定,通过鉴定者方可结题。

第二十六条 课题组应按有关要求,在研究周期结束后的最迟六个月内提出结题申请(附件7,逐级上报成果有关材料:开题报告、中期报告、研究报告(附件8、工作报告(附件9、检测报告(附件10、成果鉴定书(附件11和其他佐证材料。

研究周期已结束的六个月后,尚不能申请结题的,需及时上报市教科所,经批准后方可延长研究周期。

第二十七条 县(区)教研室(教科所)收到课题组的结题申请后,对其主要成果材料进行初审,对课题研究的过程、措施与活动、效果等进行检测,填写检测结论,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教科所(电子版)。

第二十八条 市教科所审核结题申请,确定是否准予结题鉴定、鉴定形式及时间、鉴定组成员构成等。

第二十九条 市教科所作为市级课题成果鉴定的组织单位,负责组织或委托县(区)教研室(教科所)、市级相关单位组织鉴定工作。

第三十条 凡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课题,不予成果鉴定:

1.无开题报告、中期报告、结题申请、研究报告、工作报告、检测报告、成果鉴定书;

2.研究工作中断6个月及以上;

3.主研人员变动,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开展;

4.研究周期未结束;

5.研究周期已结束,但已超过6个月未申请结题;

6.存在学术不端、弄虚作假现象。

第三十一条 鉴定形式分为会议鉴定和通讯鉴定。其中,在较大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,研究成效显著,需要专家实地考察的课题,予以会议鉴定。

第三十二条 鉴定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(含副高级)以上职称。课题所涉学科(领域)的专家不得少于2人。教育管理类、决策研究类成果的鉴定,可聘请1-2名副处级(含副处级)以上教育行政专家或有中级(含中级)以上职称的校(园)长作为专家组成员。

课题组成员(包括顾问)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。

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,最多不得超过7人。

课题组可提名2/5鉴定专家人选;市教科所提名其余3/5专家人选,并确定鉴定专家组成员名单。

课题组可向市教科所提出可能影响评价公正性、建议回避的专家名单,并说明理由。

第三十三条 学术秘书由具有市级课题成果鉴定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。学术秘书人选由市教科所确定。

每个课题的成果鉴定工作,需设1-2名学术秘书。市教科所委托由县(区)教研室(教科所)组织实施的成果鉴定工作,由市和县(区)各设1名学术秘书。

第三十四条 鉴定专家在认真阅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,参照《巴中市普教科研课题结题·成果鉴定参考指标》(附件12,对照课题申请书的预期目标,实事求是对成果提出客观、公正、全面的鉴定意见。

通讯鉴定时,专家组成员分别撰写一份“专家个人鉴定意见”,组长撰写“专家组鉴定意见”。

会议鉴定时,专家组充分讨论形成“专家组鉴定意见”。

专家组鉴定意见是课题能否结题的主要依据。

第三十五条 课题组确认专家个人和专家组鉴定意见,将确认结果逐级上报至市教科所。

经专家组鉴定同意结题、材料完备的课题,由市教科所负责审核,颁发结题证书。

八、推  广

第三十六条 学校、县(区)和市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推广课题研究成果,分年度逐级填报《巴中市普教科研优秀成果推广情况•汇总表》(附件14

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、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,召开成果报告会、研讨会进行推广;协助优秀成果出版,摘报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;运用报刊、影视、网络等媒介予以宣传、推广。

第三十七条 已经结题的课题在出版、发表或向相关上级部门报送最终成果时,须在成果的醒目位置标明课题类别——“巴中市普教科研课题”。

第三十八条 各学校、县(区)在本辖区推广基础上,可将优秀成果推荐到市教科所,在全市范围宣传推广。

九、经费管理

第三十九条 课题研究经费由学校自筹。学校应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力度,将科研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,专款专用,单独核算。

第四十条 课题研究经费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,其使用范围主要包括:

1.资料费:资料收集、录入、打印、复印、翻拍、翻译等费用,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。

2.数据采集费:问卷调查、数据跟踪采集、案例分析等费用。

3.差旅费:国内调研的交通费、食宿费及其它费用。

4.会议费:学术研讨、咨询以及协调会议的费用。

5.劳务费:开题报告、中期报告、研究报告等专家咨询费,成果鉴定专家劳务费,课题组成员和其他参研者劳务费。

6.出版费:成果出版、发表等费用。

7.其他费用。

课题研究经费不能用于采购电脑等硬件设备。

十、附 

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市教科所。

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原《巴中市普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(2003年试行)》作废。

 

附件1 申请•评审书/UploadFiles/jyky/2021/4/202104191630263193.doc

附件2 巴中市普教科研课题申报汇总表/UploadFiles/jyky/2021/4/202104191633281699.doc

附件3 巴中市教育科研课题立项评审参考标准/UploadFiles/jyky/2021/4/202104191634040491.doc

附件4 开题报告/UploadFiles/jyky/2021/4/202104191703439134.doc

附件5 中期报告/UploadFiles/jyky/2021/4/202104191704338902.doc

附件6 重要事项变更申请·审批表/UploadFiles/jyky/2021/4/202104191705106787.doc

附件7 结题申请书/UploadFiles/jyky/2021/4/202104191705599238.doc

附件8 研究报告/UploadFiles/jyky/2021/4/202104191706362618.doc

附件9 工作报告/UploadFiles/jyky/2021/4/202104191707095940.doc

附件10 检测报告/UploadFiles/jyky/2021/4/202104191707535228.doc

附件11 成果鉴定书/UploadFiles/jyky/2021/4/202104191708422494.doc

附件12 成果鉴定参考指标(试行)/UploadFiles/jyky/2021/4/202104191709261427.doc

附件13 课题结题验收·汇总表/UploadFiles/jyky/2021/4/202104191709585343.doc

附件14 优秀成果推广情况·汇总表/UploadFiles/jyky/2021/4/202104191710348786.doc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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